四川大学科研教学用品管理规定

川大实〔2003〕3号(附件1)

第一条 科研教学(以下简称科教)用品的引进是一项政策性和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和海关总署关于科教用品进口的各项规定。凡属下述情况必须引进的仪器设备等科教用品,均应执行本规定。

1.由国家教育部组织高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贷款建设大型科教项目引进的设备。

2.接受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引进的设备。

3.因科技合作或学术交流而接受国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学校、商社以及友好人士等捐赠的科教用品(包括用赠款购买的科教用品)。

4.接受华侨、港澳台胞自愿赠送的用于学校教学或科研的科教用品。

5.与境外合作研究或开发而需暂时引进的设备。

6.以学校内部各种来源资金向国外定货购买的科教用品。

第二条 进口科教用品的工作由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归口负责,会同校有关部处和使用单位,做好与引进工作有关的申报、招标、采购、报关、验收、安装调试、商检和索赔等管理工作。校内各有关部处按《四川大学贷(赠)款项目内控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履行引进工作中与自身相关的职责。

第三条 科教用品引进工作的受理部门是学校设备处。校内凡进口科教用品者,均须通过设备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国家确认有外贸代理权的公司办理进口手续。凡不按规定而自行联系商家办理引进事宜者,责任自负。

第四条 引进科教用品须首先落实经费来源。特别是以自有资金引进科教用品的单位,除需筹齐科教用品的购置费用外,还必须筹措科教用品到岸价格的5%-8%的运保费,以及报关和商检所需手续费后才能予以申报,并且须在定货前向设备处预交不低于引进科教用品最新报价105%的货款保证金。

第五条 凡以采购方式引进仪器设备,应于申报前由设备使用单位商请同行专家对建设目标、引进的必要性、设备的先进性、价格的合理性、配套能力、使用设备能力及技术力量、安置设备的环境条件以及设备可能发挥的综合效益等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后,编报设备采购计划,经实验室负责人、院(所)的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设备处。大精仪器设备的申报计划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能上报。

第六条 进口科教用品的申报按来源分类办理。

1.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机构)贷款引进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根据贷款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对设备的性能、规格、型号、价格、生产厂家以及国内已购有相同设备的用户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选购方案,经设备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有经验的专职业务人员参加由国家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

2.利用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引进科教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因科技合作或学术交流而接受国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学校、商社以及友好人士等捐赠的科教用品(包括用赠款购买的科教用品),接受华侨、港澳台胞自愿赠送的用于学校教学或科研的科教用品,均需出具对方有负责人签名的捐赠书、学校的接受捐赠函和提交国家教育部的申请接受捐赠报告。要对该科教用品的名称、型号、主要功能指标、估价、附件及资产归属权等详列资料清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与境外科研单位合作研究或开发而需暂时引进的科教用品,需出具对方有负责人签名的合作捐赠证明书,双方的合作研究或开发协议。要按上述的要求,出具该科教用品资料清单,并说明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以自有资金向国外订货购买的科教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设备处受理设备使用单位进口科教用品的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附表”报省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在订货合同签字前认真做好订货合同的往来查询、修改和内容确认工作。在订货合同生效后,凭省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进口证明或许可证,到海关办理报关和进口免税手续。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以保证订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当收到进口科教用品的到货通知后,由校设备处组织提运,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科教用品的提运和验收安装工作。

第九条 认真做好进口科教用品的验收工作,以保证科教用品的应有质量,维护国家和学校的正当权益,并使进口物品尽快投入使用,为科研和教学服务。验收工作须按以下要求切实做好:

1.设备使用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验收环境和技术要求,在验收前准备好安置进口设备的实验用房,提供相应的验收检测条件。

2.设备使用单位的主管技术负责人应在验收前掌握并熟悉进口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熟悉合同的有关条款,拟定技术验收方案。如果合同中规定应由供应厂商负责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到货后须及时与厂商联系,商定开箱装调日期及必要条件。

3.学校设备处负责督促设备使用单位拟定技术验收方案,并组织有经验的专家对验收方案进行审议,及时组建验收小组。

4.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设备到岸后90天)满之20天前完成。各相关部处、设备使用单位应和验收小组密切配合,集中力量限期完成验收任务。

5.验收过程包括:

(1)开箱前应仔细检查装运箱外观是否完好无损,如果提运时发现外观破损,应要求运输部门签发残损证书,并对装运箱外观拍照,以作为贸易、运输、保险等方面办理索赔的依据。按装运箱实际情况填写好“到货报告表”。

(2)开箱后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对照装箱单逐一清点箱内物品数量、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是否损坏或变质,是否属陈旧设备改装。发现问题时要对箱号、品名及相应的问题进行登记,并进行拍照。对照仪器设备实际状况填写好“引进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单”,清点记录需有验收技术负责人及在场的外商代表签字。

(3)校档案馆须派人与验收小组一起清点随同设备到达的全部技术资料,逐一登记造册。随设备的技术资料委托使用单位专人保管,并实行借阅制度。

(4)在设备安装调试前,要按设备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要求正确操作。在调试过程中,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凡是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特别是设备的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和设备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验收小组要及时报告学校设备处,并提供证据(合同、装箱单、货运单和验收入签字的测试报告书)。

(5)做好验收记录。要逐日将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名单,验收的具体内容,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进行登记。验收记录应随同技术档案保存。

6.验收工作完成后,应由设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在验收报告或验收备忘录上签字(一式五份),如果有国外厂商代表或委派的安装调试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工作,他们也必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若属由教育部组织的大型项目引进的设备验收,还须由学校设备处填报“安装、验收、索赔动态表”报送国家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

7.验收工作要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建立奖惩制度。

(1)凡参加接收设备和验收工作的教师应核定工作量,并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

(2)在验收工作中起草的各种报告和翻译的外文资料应作为工作成绩纳入业务考核。

(3)验收工作成绩显著者,应予奖励。

(4)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坏者,或因验收把关不严造成设备无法正常操作而又误过索赔期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进行经济或行政处分,通报批评。

第十条 凡是在验收中发现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科教用品,学校设备处应及时依据验收小组提供的验收报告,报经国家商检局出据证明后,到有关部门向外商办理索赔事宜。商检和索赔的全部资料由设备处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凡是通过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必须按申报的用途使用,一律不得转售和出让。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违反进口管理规定的处罚条例,对当事人和批准人予以处罚。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性质,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已经验收合格的进口科教用品,按学校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实行物资设备的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之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