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化工学院工程实验中心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中心是学院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中心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学院的规模与发展,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管理水平。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与对外技术服务。

第四条 实验中心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要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爱岗敬业,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中心要按照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完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中心应当吸收新的科学成果和教学方法,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实验基本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创新思维的能力。

第八条 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优化工作环境,使实验中心成为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力量,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改进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中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中心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使实验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情况及科研任务的需要和教育部对实验室评估的要求,实验室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任务;

二、 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 具有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

四、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应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出实验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项目,对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各项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多渠道筹集实验中心建设经费。有计划地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自筹经费及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中心建设。凡利用实验中心进行有偿服务的,应根据学院有偿服务使用办法将相关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中心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的建设要注重投资效益。实验中心经费分配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要求,首先保证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兼顾有科研项目的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由实验中心主任主持,实验中心人员共同讨论,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制定年度仪器购置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原有仪器设备的基础,避免重复购置。增添仪器设备要注重成组配套,认真选定规格型号,注重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写出可行性报告,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提倡资源共享,协作共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由学院直接领导。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副主任主要负责自己分管的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在学院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下,根据具体情况建立适合中心特点的管理制度。要定期对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应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音、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对实验中心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暂停使用并进行技术改造,落实加强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乱排放废气、废水和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及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质的管理,按照《四川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四川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心对外出具公开数据,应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论证。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行实验中心计算机管理等现代管理手段,对实验中心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中心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促进实验中心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提高学院的办学条件和水平。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中心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队伍。人员包括:从事实验中心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合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实验中心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聘任或任命。副主任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名,学院审查通过后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条 实验中心其他各类人员由主任聘任,报学院审查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编制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 组织领导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完成实验中心各项工作任务;

三、 制定实验中心岗位责任制,领导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并负责对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四、 搞好实验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在实验过程的思想政治教育;

五、 负责本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在实验过程的思想政治教育;

六、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中心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二条 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职责、业务考核、技术职务评聘、劳保待遇等,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中心应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加强培训工作,有计划地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中心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实验中心应定期开展工作总结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院长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